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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寿险产品应注意“五项条款”

时间:2008/11/3 23:11:20 点击:4194

     

      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比较复杂。重庆保险专家提醒,寿险的保险合同中有一些其他保险险种没有的条款,投保人应注意以下五项条款。

  一是宽限期条款。一年期以上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,对于续期保险费的交纳,一般设有60天宽限期,即在交费对应日后60天内交纳保险费的,保险公司不收取延期交费的利息;对于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公司仍给予赔付,但会从支付的保险金中扣 除欠交的保费及利息。如果超过60天宽限期仍没有交纳保险费,保险单就会失效。

      二是复效条款。人寿保单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,自失效之日起二年内,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;如果保单失效两年内投保人不申请复效,保单将永久失效。

  三是误报年龄条款。对于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,且“真实年龄”不符合合同要求的,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;对于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,致使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交保费的,将多还少补。

  四是受益人条款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。

  五是自杀条款。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,无论其精神正常与否,保险公司都不给付保险金,但可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。来源:深圳特区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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